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的公告
(2023)冀0903民初6678号
本院在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李凤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将调解协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被告李凤海于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生态环境损失费11700元(该款项支付至公益诉讼账户);
二、被告李凤海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通过市级以上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定)。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调解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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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