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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网上交友需谨慎,防控风险莫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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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8-31 15:16:37 打印 字号: | |

近日,运河法院审理了一起由于网络交友不慎导致的网友见面被绑架案件,本院谨以此案作为法制宣传,警示广大市民提高参与网络活动的守法意识,加强自我防范。

2020年6月,被告人杨某冒充女性与一名叫申某的男子网聊,意图将该男子骗至沧州勒索钱财。为此,杨某找到李某,事先准备好木棍、胶带等作案工具。申某乘坐火车来到沧州后,杨某将其骗至某居民楼,对其进行殴打,用胶带捆住其双手。随后二人又将申某转移至某平房继续关押,由李某进行看管。期间,杨某谎称申某盗窃并砸坏其财物,向申某家人索要现金,声称“将人卖至缅甸”,并以此对申某家人进行威胁。申某家人报警后,杨某出于害怕将申某释放并逃匿。经本院审理,本案中的被告人无视法律,贪图不义之财,网上结识被害人后,萌生歹意,结伙采用暴力手段,绑架被害人,勒索钱财,杨某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李某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提示】

网络无法验证用户的基本身份信息,更不可能校验用户的品行。犯罪分子正是利用此点,隐瞒真实身份,将自己扮演成各种角色,在网络上物色、“钓取”其犯罪对象,取得信任后邀约见面,进一步实现其犯罪目的。从近些年因网络发生的案件中可见,诈骗、抢劫、盗窃、敲诈勒索、强迫卖淫甚至强奸、杀人等恶性刑事犯罪时有发生,亟需引起广大网民的注意和警觉。本案中,被告人杨某以绑架为目的通过网络寻找犯罪对象,骗取被害人申某的信任,对申某实施绑架。希望本案能唤醒网友们的警觉,要慎重网络交友,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供稿:运河法院 付饶

 
责任编辑:运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