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运河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强制医疗案,并决定对被申请人曹某进行强制医疗。这是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运河法院审理的辖区内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2019年12月15日11时,沧州市运河区南环派出所一楼接待大厅发生一起故意伤害事件,曹某持匕首将在派出所办事的两名群众刺伤,致一人三处轻伤,一人轻微伤。经河北省保定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运河法院受理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申请后,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曹某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参加庭审。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曹某在公共场所持刀捅刺素不相识的群众,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曹某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决定对被申请人曹某强制医疗。
被申请人曹某现已在医疗机构接受强制医疗。运河法院认真审查证据材料,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审理,既保障了每位公民的人身权利不被随意侵犯,又有效约束了精神病患者,避免其再次危害社会,对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官释法】
所谓强制医疗,即非自愿的强制治疗,较为常见的是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和有关部门对吸毒人员采取的强制戒毒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行为严重危害公民的生命安全,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本案中,曹某案发时为精神分裂症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能对其实施刑事处罚。但是鉴于孙某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具有极大的人身危险性,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