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运河法院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加大虚假陈述打击力度,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运河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杨某某的虚假陈述行为给予司法制裁,依法处以罚款50000元人民币。承办人在向杨某某送达决定书后对杨某某进行说服教育,杨某某认识到其行为妨碍了民事诉讼并及时交纳了罚款。
基本案情
运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某、某水利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中,张某主张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对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的调解书侵犯其民事权益,理由是该调解书确认的杨某某享有的7,900,000元债权中包含本应属于自己的1,900,000元债权。经庭审询问,杨某某认可该1,900,000元债权的实际债权人为张某,其无权主张,同意将债权还与张某。本院遂判决撤销了原调解书。
罚款决定
合议庭认为,杨某某明知其不享有该笔1900000元债权,仍向法院具状起诉,已构成虚假陈述,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程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依法应当给予制裁,故本院依法决定对杨某某罚款50000元。
下一步,运河法院将继续加大“我为群众办实事”力度,加强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审核,严惩故意提供伪造证据或以其他方式妨害司法诉讼秩序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诉讼秩序,维护司法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努力构建起“不敢假、不能假、造假者必受惩罚”的良好诉讼环境
提醒!诚信诉讼!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依法、诚信的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共同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以免触犯法律,被追究法律责任。
如果不诚信诉讼,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