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曲晓琪)日前,运河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醉酒司机和同车“副驾”均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
案情简介:1月12日晚,叶某某驾车前往季某某处吃饭,期间二人共饮一瓶白酒,饭后由季某某驾驶叶某某的轿车,载叶某某前往KTV唱歌。轿车行至开元大道一世界中街南门处时,与停放在路边的两辆轿车发生碰撞,后车辆失控撞向路边石墩,事故造成三车损坏。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季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沧州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12mg/100ml,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79mg/100ml。公诉机关以季某某和叶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明知季某某饮酒,仍将自己的车辆交予其驾驶并乘坐该车发生事故,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决被告人季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同车叶某某也因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官说法: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为社会共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也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不要向醉酒人员出借私家车,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